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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对交通保卫分局的调查结论提出异议

编辑:北京经典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
摘要:金杰律师对交通保卫分局的调查结论提出异议
2010年10月12日下午,金杰律师与马跃地铁电亡案家属在京都所接待了多家记者采访,对北京市交通保卫分局送达的《关于马跃死亡的调查结论》提出了异议,就记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今年8月23日22点40分许,大学生马跃在北京地铁二号线鼓楼大街站掉入轨道死亡,引起社会关注。此后,交通保卫分局介入调查,至今已经进行了一个多月了。2010年10月10日,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收到了交通保卫分局送达的《关于马跃死亡的调查结论》。结论中表述:马跃在本市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掉入轨道内。经法医鉴定:马跃符合电击导致急性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排除他杀嫌疑,不属于刑事案件。针对交通保卫分局的调查结论,孟朝红女士女士和金杰律师均提出了异议。
    记者问到对调查结论有什么异议时,金杰律师解释说,主要异议有三个方面:一个是调查结论排除他杀嫌疑,仅仅是马跃掉入轨道死亡案件的结论之一,并不是本案的完整结论。调查结论,不仅包括排除他杀嫌疑,还包括马跃掉入轨道原因的事实。另一个是马跃掉入轨道的原因仍然没有调查结论。保卫分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表及毒物鉴定后,排除了吸毒、饮酒、服药等内在影响因素,现在又排除了他杀的嫌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马跃掉入轨道内呢?交通保卫分局应当通过调查得出结论。但此次送达的调查结论没有这部分结论,属于重大的调查缺陷。再就是对于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及金杰律师对司法鉴定提出的异议及法医鉴定申请也没有解决。案件发生后,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马跃进行了尸体表面和毒物鉴定,确认“马跃可排除外伤、机械性窒息及中毒死亡;鉴定意见为:“马跃符合电击导致急性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对此,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及金杰律师均无异议。但对于鉴定中存在的重大分析缺陷和鉴定结论的不完整,孟朝红女士及金杰律师均提出异议。为了解决前一鉴定存在的重大缺陷,孟朝红女士及金杰律师于2010年9月20日,书面提出了对死者马跃尸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的申请,明确提出对各处电损伤皮肤表层及深层金属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对电击出入口、电击方向进行鉴定。这对马跃在掉入轨道前是否受到外力的影响,导致行为失控提供依据,对查清马跃如何掉入轨道具有重要的认定作用。
    对此,记者问下一步有什么打算时,金杰律师回答说,根据家属的意见再次提出三点申请:一是尽快组织尸体解剖鉴定。事件发生后,地铁公司以录像故障为由,没有提供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又难以证实掉入的原因,仅有尸表鉴定,还不能说明马跃掉入轨道的真正原因。因此,尸体解剖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配合调查,当事人已经联系了权威的鉴定机构,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二是尽快协调组织现场勘查论证。现场勘查论证有利于查清是否存在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所说的“漏电”事实。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明确向交通分局提出了调查“充电5分钟”及站台漏电的问题。这是孟朝红女士经过调查了解后提出的。对此专业问题,需要地铁公司做出解释,更需要交通分局协调地铁公司邀请专业人员经过调查论证做出认定。因此,现场勘查论证是完全必要的。既能查清事实,又能消除死者家属的疑虑,有利于依法妥善处理本案。并明确申请现场勘察论证,允许马跃的母亲孟朝红女士及金杰律师在场。三是调看马跃进入地铁口时及地铁内的录像。(包括门口的球形监控、安监、进入站台区台阶处的录像等),确定马跃进入地铁鼓楼站时的状态和装束,对于现场勘查论证具有参考价值。金律师强调,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交通保卫分局的调查工作并没有结束,应当继续调查,进一步得出结论。并向交通保卫分局递交了书面异议。对于记者提出为什么不提起诉讼问题,马女士和金律师说,现在交通保卫分局正在调查,我们相信交通保卫分局会查清事实的。然后再和地铁公司协商,尽量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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